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县卫生局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群众满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来访、来电者所询问的局机关第一位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耐心细致,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第三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科室。
第四条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以满意的答复。
第五条 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第六条 对于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局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局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对于来电话咨询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局机关工作人员接答电话都要热情礼貌。
第八条 对于来投诉、报案、举报的群众,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对群众的投诉、报案、举报的问题或由其他单位、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群众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让群众满意。
第十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处理:
(1)首问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
(2)首问责任人接待推诿或刁难群众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