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旅游局成立检查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工作。检查考核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要求,尽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省14个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推荐的拟申报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十佳县(市、区)候选单位。
年度十佳县(市、区)采取申报制,其评选办法为:先由县(市、区)在自评的基础上自愿申报,经所在地的市(州)旅游局初评后,将总分为80分以上的县(市、区)及参评材料推荐到省旅游局,再由省旅游局根据《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十佳县(市、区)评定标准》,组织考核评定并公布。
第三条 考核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考核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考核程序为:
1、下达考核通知;
2、市(州)政府准备迎检,组织自查评分;
3、组成省考核小组,分组到各市(州)考核检查。具体方法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逐项评分。
4、汇总评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年向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考核时间为次年元月至二月。
第七条 考核旅游业发展业绩中的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均以省旅游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八条 奖励范围:
1、按《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的市(州);
2、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十佳县(市、区)。
第九条 奖项设置:市(州)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20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15万元;三等奖若干,奖金各10万元;以上奖项严格按照年度考核评分的高低顺序进行排名获得。获奖者将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奖励资金。
第十条 评出的“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十佳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发给奖牌和奖励资金5万元。
第十一条 奖金可用于补贴旅游工作经费,经有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也可用于奖励对旅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与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被奖励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奖牌和奖金,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度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