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
次会议通过);
2、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第4号令)。
办理指南: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但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中的任一情形者,不予注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由省卫生厅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血站工作的医师,在省卫生厅申请注册。
⑴《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盖医院公章);
⑵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⑶《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⑷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⑸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⑹单位拟聘用证明;
⑺由聘用单位将医师注册信息录入到《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
⑻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培训通知单及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明;
⑼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原执业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还应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对于变更新的执业地点进行执业医师注册时,需变更执业地点后再在新的医疗机构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对于取得2个类别医师资格证书者,只能选择1个类别进行执业注册,注册新的类别时,还需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
⑴受理: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查验申办资料。为确保审批工作的严谨性和时效性,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时由各单位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请。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申办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受理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812740)。
⑵审核:省卫生厅医政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定。审核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4822201)。
⑶审定:省卫生厅厅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定意见交审核人员办理后续手续。
⑷发证:对通过审批者,由省卫生厅医政处制作《医师执业证书》,并转交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申办人适时到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对未通过审核者,由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咨 询: 省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室0731-4822201
受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