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申请来怀定居,可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派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在怀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分、县(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公安部审批)。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列
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含)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因投资、科技、文化、人才交流或其他工作需要安置定居的人员。
申请人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需提交委托书。
二、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身份证件;
三、提交有效的健康证明书;
四、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申请表》;
五、提交两寸正面免冠近照2张;(规格48 x 33mm)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在台无配偶、子女的公证证明(切结书)、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专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5、台湾上层人士或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由国务院台办、中央统战部出具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