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事项类别 转报件
事项类型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许可对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6条、第11条、第12条、第22条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2007年12月15日施行)
是否收费 是
收费标准 每证100元,一次签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8〕63号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探望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
2、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接受培训、就业、就学;
3、赴港澳团队旅游。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并报上级领导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制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往来港澳通行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窗口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板桥巷1号
交通到达线路 乘1、2、9、15、35、27路公交车至怀化四中,下车后过马路往左边走约20米再右拐前行约10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业务咨询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0745-2738185
单位网址
-- 相关材料 --
相关材料 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身份证件资料; 1份
相关材料 港澳关系人身份证件资料; 1份
相关材料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份
相关材料 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1份
相关材料 提交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