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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告知书

作者:中方县政府办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6-14 点击数:

        


中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告知书

    


    首先,感谢你们多年以来对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入、关注、关怀和支持。为了各位父老乡亲都熟悉新农合政策并用政策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把参合农民应得的实惠最大程度的落到实处,特将2016年度新农合有关政策向广大群众告知。

一、2016年度筹资要求

   (一)筹资标准和目标

根据上级要求,2016年度农民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120元/人;

    (二)筹资对象

1、本县内所有农村户口居民;

2、因婚嫁至我县尚未办理户籍转移的人口;

3、在本县长居人口;

4、本年度计划内出生的婴儿,在该年度内可随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资格;计划外出生在的婴儿在年度内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可享受随母参合资格。

5、严禁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干部职工重复参加我县新农合。凡在企业或学校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个人,不再参加本年度新农合。

    (三)筹资方式

 除民政部门确定的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重性精神病患者以外,所有参合对象一律采取现金缴纳方式参加合作医疗。 

二、新农合主要补偿政策

  (二)、住院补偿政策

1.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湖南省卫生厅的统一要求,起付线1800-2300元,补偿比例60%不变。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市级一类医疗机构: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五三五医院、怀化市中医院等。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60%;

市级二类医疗机构:除市级一类以外的其他市级医疗机构。起付线800不变,补偿比例65%。

3.县级医疗机构。

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服务指导站: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75%;

其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统一调整到500元,补偿比例统一调整到75%。其中中方县中医院、康复医院(限精神病患者)提高5个百分点,按照80%报销;

4.乡镇卫生院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100%;

5.非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对应的机构级别确定起付线,补偿比例为40%;

6.腹腔镜手术住院补偿,在我县定点乡镇卫生院实行单病种包干补偿管理,不纳入疾病住院统计;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补偿;

补偿标准:前列腺剥除术卫生院包干费用为6000元,定额补偿5000元;胆囊切除、肾结石切开取石定额包干标准为5000元,定额补偿标准为4000元;阑尾切除、输尿管取石定额包干标准为4000元,定额补偿标准3000元。县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参照此补偿标准进行定额补偿,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额标准的70%进行补偿。

7.年度累计封顶金额为150000元。

(二)住院分娩补偿政策:。

    (三)、农村重大疾病救治病种范围

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性肾病、重症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耳蜗人工材料费用按60%报销)、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救治的基础上,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纳入农村重大疾病救治范畴: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补偿比例为80%。

三、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参合农民因大病致贫、返贫现象十分突出,而农村重大疾病救治措施救治范围窄、救治力度十分有限。这一情况已引起县委、县政府、省政府甚至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有效防止农民因大病致贫现象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补偿政策,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80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个人自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以下比例累计赔偿:

8000元-2万元(含)部分补偿50%;

2万元至5万元(含)补偿55%;

5万元至10万元(含)补偿60%;

10万元至15万元(含)补偿65%;

15万元至20万元(含)补偿70%;

20万元以上补偿80%;

封顶线为30万元。

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每个年度只扣减一次大病补偿起付线。(大病保险办公电话2710377)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委托管理工作

为挤干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中的水分,节省资金,保障基金安全,提升新农合经办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经我县第四届第8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通过政府采购,由中国由人寿保险中方支公司成立“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委托管理中心”来具体经办这项业务。运行2年以来,成效十分显著。经县政府同意,2016年继续实行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委托管理。补偿标准不变。在定点医院住院,向托管中心报案后(报案电话0745-2254703),经托管中心调查认定属于报销范围的,仍在救治医院报销。在县外、省外住院的,出院后在托管中心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委托当地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属于报销范围的,由托管中心将补偿款拨入农户银行账户。

意外伤害补偿政策:乡镇卫生院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50%;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为40%,年度累计封顶金额为20000元。

五、门诊补偿政策

    为减轻慢性病、特殊病门诊病人的经济压力,引导病人正确就医购药,减少资金浪费,我县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定点机构、定点消费、定点报销制度。经复核符合认定标准的慢性病、特殊病种患者,由县合管办发放专用医疗证,凭证就医购药和报销。

(一)门诊慢性病种及补偿政策

1.门诊慢性病种范围调整为:(1)晚期癌症的一般性治疗;(2)白血病的一般性治疗;(3)糖尿病伴并发症;(4)慢性肾炎并肾功能不全的一般性治疗;(5)癫痫;(6)脑瘫;(7)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治疗(一般限1年);(8)各类心脏病并心功能不全Ⅲ级以上;(9)肝硬化腹水;(10)支气管哮喘并肺气肿者;(1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以及坐骨神经痛反复发作需要长期治疗的;(12)血友病;(13)再生障碍性贫血的一般性治疗;(14)重症肌无力;(15)肺结核活动期、矽肺或尘肺等;(16)慢性支气管扩张症并反复咯血;(17)帕金森病;(18)系统性红斑狼疮;(19)一般精神疾病;(20)甲状腺功能亢进。

2.指定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种补偿指定医疗机构可在乡镇卫生院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及正规药店范围内确定。

3.慢性病种门诊补偿比例为60%,年度限额标准为2000元;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辅助治疗及癌症病人化、放疗的辅助治疗封顶金额为4000元。

(三)门诊特殊病种及补偿政策

1.病种范围:(1)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或腹膜透析治疗;(2)癌症、白血病的门诊化疗放疗;(3)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输血治疗;(4)重症精神病的门诊治疗;(5)耐多药结核病的门诊规范性治疗;(6)艾滋病;(7)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反应治疗等。

2.指定医疗机构及补偿标准。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指定医疗机构可在有条件的市级医疗机构中选择。血透补偿标准280元/次,即付即补;腹膜透析补偿标准:标准费用或透析液按照70%进行补偿;(2)门诊化疗放疗按照70%进行补偿;(3)再障门诊输血治疗指定机构可在中心型卫生院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补助标准不变;(4)重性精神病在县级以上具备治疗技术条件的指定医院进行规范性门诊治疗,规定标准内的费用(三级定点医院500元/月,二级及专科医院400元/月)按照70%进行补偿;(5)耐多药肺结核作为门诊特殊病种必须在省结核病防治所确诊并在该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规定标准内的费用(1500元)按照70%进行补偿;(6)艾滋病、抗排斥反应治疗可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补偿比例按照70%补偿,年度补偿限额不超过30000元。

   (四)狂犬病防治定额补偿标准提高到200元/例。

(五)普通门诊补偿政策:

普通门诊目前只在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开放,补偿标准是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60%。其中乡镇卫生院单次最高补偿50元/人次,定点村卫生室单次最高补偿20元/人次。普通门诊最高年度封顶金额为2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