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3、《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4、《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湘劳社发〔2003〕253号)。
业务办理时间及时限:每月1—25日周一至周五
业务办理流程:
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人员转出省本级统筹的,其原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异动停保手续后,省本级经办机构可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 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3) 成建制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
省本级经办机构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填制《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或《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经审核同意后,为转出人员出具《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为成建制转出单位出具《湖南省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对个人或成建制转出单位有欠费的,转出前需补齐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