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非省直管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09〕38号 湖南省政府第24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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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1、企业关闭、停产、撤消、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遭受自然灾害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2、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提出减免税申请。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科内勤科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上报的减免税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和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和困难减免税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将资料移送初审人员。 (三)时限:即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科副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减免税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减免税资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原上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减免税条件和标准,对减免税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减免税政策规定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减免税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局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减免税条件及标准对减免税材料及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批准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减免的意见及理由,并将资料退回财产行为税科。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科内勤科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减免税的,按照主管局领导批示,对所属县(市、区)地税局下达《减免税审批通知书》; (2)对不予减免税的,下达不予减免税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原上报单位; 3、时限:3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室 0745-2358105 |
窗口地点 | 网上 |
交通到达线路 | 21路、35路、30路、39路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制15:00-18:00) |
业务咨询电话 | 12366 0745-2358021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肖国辉 0745-235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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