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函授站不断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加强函授站的条件建设,切实保障成人教育的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的范围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在湘设立的、经我厅正式审核备案的成人教育函授站。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依法依规办学的情况;
2、机构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
3、教学条件、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完善情况;
4、开展教学活动的情况;
5、主办高校对函授站的监督管理情况;
6、函授站日常管理情况;
7、整体办学效果及社会反响。
三、评估程
1、省教育厅确定评估名单并通知被评函授站及主办高校。
2、每个被评估函授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自评,写出自评报告,给出自评等次,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于评估前一周将自评报告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
3、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4、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集中复评,根据函授站自评、专家现场评估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评估结论。
四、评估结论及处理
1、函授站的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函授站机构健全、设施优良、管理规范、工作到位、办学质量高、社会反响和发展前景好,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方可确定为优秀。
3、评估不合格的函授站限期整改一年,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整改期满后进行复评,合格的恢复招生,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4、凡存在乱招生、乱收费、乱发文凭、日常管理混乱、学生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凡招生严重不足(连续两年每年招生都不足30人)、办学难以为继的函授站一律评为不合格,并予以撤销。
5、被撤销设点资格的函授站一律不能再继续招生,遗留问题由主办高校与设点单位负责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