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秩序,维护消费者与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邮政法》、《湖南省服务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延伸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是邮政企业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超出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和邮政普遍服务投递深度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公布全省邮政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指导、协调全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分为延伸投递服务费、代办代理服务费、邮政信箱服务费和包裹逾期保管费四类:
(一)延伸投递服务费是指把农村邮件投递到村委会以下的用户、城市邮件投递到二层楼房以上的用户和送包裹上门以及为离、退休人员送养老金到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代办代理服务费是指接受单位、个人委托为其代办代理交通规费(含年审、年检),水、电、气缴费,交通违章罚款,订送机票、车船票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邮政信箱服务费是为用户提供专用或租用邮政信箱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包裹逾期保管费是用户收到包裹提取通知单后逾期未提取包裹而发生的场地占用和包裹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一)延伸投递服务费、代办代理服务费和邮政信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延伸投递服务费、邮政信箱服务费实行基准价指导,允许服务者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下2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代办代理服务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服务者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格以内,根据成本费用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包裹逾期保管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七条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满足广大用户日益增长的邮政服务需求;
(三)坚持用户自愿选择和服务有偿;
(四)促进邮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条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弥补服务成本并参照相近服务类别的市场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邮政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邮政企业和个人不得将邮政普遍服务改为延伸服务或变相改变邮政普遍服务的性质和范围收取延伸服务费。
第十条 邮政延伸服务对持有合法有效证明的烈属、残疾人、五保户,应给予免费服务。
第十一条 省邮政公司应加强对全省邮政延伸服务及收费的管理,统一制定并公布全省邮政延伸服务及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各级邮政企业应规范邮政延伸服务收费行为,及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依约履行服务义务,使用合法收费票据,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或放置宣传资料)邮政延伸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自觉接受用户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举报,对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