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673014-3-2018-00017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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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18年01月12日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解读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2年,我县印发了规范性文件《中方县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文件于2017年失效。经评估,该文件需要继续执行,故进行修订公布。文件修订根据新形势下山林纠纷的新特征及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的新变化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如将争议处理所需的勘验费、鉴定费、文件资料工本费等纳入了财政预算等等,并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组织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对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文件基本采纳和吸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说明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妥善处理林地、林木权属争议,保护林农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林业生产发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林业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是中方县境内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处理。第二章是处理原则,坚持注重证据,尊重历史,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办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几类基本的争议情形处理办法进行说明。第三章是处理程序,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层级负责制度,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应先申请村民委员会调解,调解未成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同时,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山林纠纷处理程序、时限进行了说明。第四章明确法律责任,对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争议期间或结案后,故意制造事端,扰乱正常办公秩序或阻挠办案人员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林地、林木权属争议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县直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不配合协作办理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案件等行为明确了法律和行政责任。第五章附则部分,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时间为公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