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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索引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公开责任部门: 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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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7年12月25日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指南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条件

1、符合江河防洪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危及堤防、河岸安全,不影响行洪。

4、不妨碍防汛抢险。

5、防洪补偿措施合理可行。

6、弃置物处理措施合理可行。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办理程序

1、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电话:0745-2718001

(3)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怀化市水利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时限:即时

2、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河道站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③经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④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时限:9个工作日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4、公告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建立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在予以公告;②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③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④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要求送达;⑤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0条和湘价费〔2009〕62号文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以下标准缴纳管理费:采砂砂石0.40元/吨,取土0.20元/立方米,淘金0.4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