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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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17年12月25日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指南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3、不妨碍行洪。
4、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5、不影响防汛抢险。
6、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适当。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符合水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办理程序
1、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电话:0745-2718001
(3)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怀化市水利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时限:即时
2、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河道站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④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⑤对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意见,由局行政许可窗口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时限:9个工作日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②申请人在获取工程建设方案批准后,在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之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发给《湖南省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界限许可证》。
(3)时限:2个工作日
4、公告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建立审批许可登记簿,并定期予以公告。
②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③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