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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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17年12月25日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指南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符合堤防管理要求,不影响防汛抢险。
3、不影响堤防的加高加固和堤防安全。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办理程序
1、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电话:0745-2725267
(3)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怀化市水利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时限:即时
2、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①利用其它设区的市(州)行政区域内沅江干流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护堤地)兼作公路的审批由水利建设与管理站承办; 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③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④经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3)时限:9个工作日
3、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4、公告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①建立许可登记簿; ②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③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怀化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⑤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5、变更
对被许可人提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局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后,按照本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办理。
收费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