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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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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7年05月12日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1-15 13:2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湘政办发(2007)65号
发布日期:2007-11-15
执行日期:2007-11-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7)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审批
  党政机关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严格审批。
  (一)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由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直厅(局)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州、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检察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直厅(局)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省发改委审核,由省发改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五)市州、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规范基建程序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须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施工图和竣工验收、招标投标管理等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使用单位要依法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说明建设理由、拟建规模测算依据、单位造价、装修水平等情况,并附以下文件:(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须出具财政部门的资金审核意见;(2)同级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的确认证明;(3)现有办公楼状况及人均使用面积,是危房的要附上级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经初审同意后,将审核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予以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使用单位在获准立项后,要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以下文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审查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行政中心搬迁项目,要逐步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项目使用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要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将初步设计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级建设部门审查批复,同时将项目概算书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审批。概算审批前,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须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
  (四)施工图和竣工验收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项目使用单位和设计单位须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项目交付使用前,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规模与标准不按批准的文件组织实施,资金与招投标管理等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否则,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五)招标投标管理
  所有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须依法进行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并获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三、加强资金管理
  (一)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7)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7号文件要求落实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更不得开工建设。
  (二)省直行政单位办公楼项目须先由省财政厅出具资金审查意见,未出具资金审查意见的,省发改委不得受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须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审核意见。
  (三)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除物价明显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突破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的10%;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5%。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