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31221738995817K-2018-00009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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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18年06月05日 | 发布文号: | 中方民发〔2018〕15号 |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及通知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中方民发〔2018〕15号
中方县民政局关于规范重点优抚对象死亡慰问金发放的通知
各乡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7﹞17号)的文件精神,体现我县委、县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家属的关爱,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向病故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属发放慰问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已病故的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两参退役人员(含参战人员、铀矿开采人员)、残疾军人、“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年满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的家属。
二、发放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家属2000元/人, 两参退役人员(含参战人员、铀矿开采人员)、残疾军人、 “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年满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老兵、老烈士子女家属1000元/人。
三、申报慰问金的时间
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其家属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各乡镇民政办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将不再发放慰问金。
四、申报材料
1、公安系统开据的死亡证明;
2、村委会开据的死亡证明;
3、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减员表;
4、发放慰问金的还需家属提交申请慰问金的申请报告,村里、乡里签署意见盖章。
请各乡镇认真做好核查工作,保证慰问金及时发放,确保该项工作严格按要求落到实处。如发现故意隐瞒拒绝上报的,我局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方县民政局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