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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18年01月24日 | 发布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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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办发〔2017〕38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中方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中方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临时性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补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和贫困户家庭;
(二)因医治危重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补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家庭无力支付学费;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收入进行核算,根据该家庭基本生活临时困难期限,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
第八条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家庭人口等实际情况,可给予300-2000元的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经县民政局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第九条 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乡镇 人民政府已救助的,民政部门不再予以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户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3.特困供养对象需提供《特困人员供养证》复印件;
4.低保边缘户家庭需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困难证明;
5.建档立卡贫困户需由县扶贫办提供证明;
6.申请家庭有工作单位的需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证明;
7.身患危重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住院发票等;
8.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校,家庭无力支付学费的,需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费证明资料;
9.受到其他救助或保险公司理赔的家庭,需提供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10.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和有关材料后,要及时对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经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对象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及时填写《中方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审批表》,并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确定救助金额,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批,并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计划,实施打卡发放临时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县民政局可以先行救助,事后按照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临时救助对象,按生活无着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主要来源为:
(一)县财政每年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并根据临时救助需要及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财政预算额度,逐年增加资金投入;
(二)社会捐赠;
(三)上级补助;
(四)其他可以使用的资金。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门核算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余情况。县民政局应在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与单位其他经费分开。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备用金报账制。县民政部门制定用款计划,县财政按月足额预拨备用金,县民政部门每月底将临时资金支出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