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2017-00003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人防办 |
手机扫描本页二维码 |
公开日期: | 2017年06月28日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人防法律法规摘要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工程建设
1、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湘政办发[2013]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第6条)
2、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县城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防空地下室标准,按照所在地城市或者县城的规定执行。(省政府令第270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第14条)
报建联审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8条)
2、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9条)
减免限制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批准决定无效,由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7条)
2、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国发[2008]4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荐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9条)
3、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整治、军队离休干部安置住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用房、养老院及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必须且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湘政发[201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
4、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严格执行易地建设条件,不得违规以收代建,不得违规批准减免,不得将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不得平调、截留、挪用易地建设费。(湘政办发〔2013〕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县级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
指挥通信
1、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湖南省实施<民防空法>办法》第28条)
用地划拨
1、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划拨。(《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3条)
2、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的需要单独修建人防工程,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划拨。(省政府令第270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处 罚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8条)
2、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2)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3)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未经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4)侵占、挪用、截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者其他人民防空经费的。(《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防空法>办法》第41条)
附:相关案例
案例一
湖南靖州县规划局原局长陈维全
违纪违法案
2008年3月至2009年8月期间,身为县规划局局长的陈维全,无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明知“康鸿家园”等11个工程项目没有人防部门的审批意见的情况下,仍然签字同意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这11个工程项目未经过人防部门的审查得以开工建设,导致人防部门无法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76万余元。事后,人防部门只能追缴到位10万余元,造成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66万余元未能及时、足额收取的重大损失。2012年8月6日,靖州县人民法院审定陈维全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便利,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湖南会同县人防办原主任林世荣等3人
违纪违法案
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会同县人防办原主任林世标、副主任李永春、征收人员陈治坤三人多次违反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对“壹家庄一、二、三期”“鸿发雅苑”“隆城花园”“安泰新村”“同福兴苑”“浩景山庄”“裕丰园”等9个开发项目少征人防易地建设费470.8262万元。事后,会同县人防办追回385.4632万元,检察院追缴45万元,共追回430.4632万元,仍有40.363万元未追回。2016年7月20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审定林世标、李永春、陈治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同县人防办任职期间,违反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的相关规定,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决林世标、李永春、陈治坤3年有期徒刑。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1号
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2008年,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秋实第一城”住宅小区工程未同时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09年6月18日作出呼人防征费字(00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决定对秋实房地产公司的“秋实第一城”项目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72.46万元。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予缴纳。2010年1月1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维持呼市人防办作出的呼人防征费字(001)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上述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其调整对象,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其指向的对象应是合法建设行为。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近易地修建”。即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才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并适用免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规定。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规定适用的对象不应包括违法建设行为,否则就会造成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情形,违反立法目的,不利于维护国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秋实房地产公司对依法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没有修建,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优惠规定,应当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72.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