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2017-00005 | 公开责任部门: | 泸阳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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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17年06月28日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中方县泸阳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理财水平,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统一委托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代管,村级财务核算中心通过“村级资金专户”对各村进行分户核算、代理记账。村级不再设立会计岗位,只设一名财务报账员,负责本村的财务报账业务和指标登记、凭证结算、对账等管理工作(支书、主任、不得兼任村级财务报账员)。非村级财务报账员以外的任何村干部不得保管现金,坚决杜绝“人人管钱、人人用钱”的混乱局面。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合理组织收入,不得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村级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湖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并全额进入“村级资金专户”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资金进行体外循环。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上级扶贫、救灾等专项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发包及上级收入;直接经营收入;资产设施租赁收入;各种借款、捐款收入等其它收入。所有收入必须在5日内缴入镇“村级资金专户”。严禁收入不入账,严禁截留、挪用、坐支收入,严禁以支出发票抵收入缴款。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村级必须遵照为民办事、勤俭节约、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支出,村级支出一律实行报账制,支出单据必须是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报账单、证明单、领条等,不得以不规范的凭证入账,严禁无据付款。要严格控制村级三公经费支出,认真执行村级办公经费定额标准。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支出采用备用金制度,村备用金统根据各村大小和经济情况核定,每个村预领的备用金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由报账员妥善保管备用金,各项零星支出按审批后的合规凭证及时支付,备用金用完时及时报账补充,每月底(28日)必须报账一次。
第七条 支出票据除误工补助、困难补贴、国家政策性的个人补贴可以制表、打领条(可用于对个人的专项补助类以及少量日常零星支出无法取得正式税务发票且单笔金额500元以下的商品和服务类等经济事项)发放外,其它支出必须开具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报账单。佐证经济业务的必要附件须附于原始凭证之后,比如:办公用品采购的详细清单、发包工程的合同、自建工程的会议记录、大额支出的会议记录、政府采购限额内的资料、限额外的资料、工程项目预决算及验收单据等等。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用于工程和服务以及办公用品采购金额达到一定额度需要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额度以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要求为准。协议定点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服务类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工程类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100万以上(含100万)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需公开招标。凡达到额度限定的必须报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 各项支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后报账,村报账员负责原始凭证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后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审核通过后,由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印签。再交村级组织财务负责人(村主任)审批,并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核(村支书、村主任一人兼任的需另设一名村财务审核人或签批人)。1000元以下的支出项目,由村集体财务负责人直接审批;单笔开支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决定,由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2000元及以上的支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并附有关会议记录按规定权限审批。报账凭证必须注明事由和经办人、证明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审核人和审批人签字、稽核会计签署意见后方可报账。对不符合财务手续的开支发票,财会人员有权拒付入账。未按财务制度签批的开支从签批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各村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用专项资金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管理,招投标须有询价程序和询价过程记录。完成招投标后应将项目建设立项资料、工程合同、招投标资料交“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备案。村级项目资金一律通过转账形式直接支付给承包单位。严禁通过报账员转付方式。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编制全年财务收支计划,经监督委员会及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备案。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按照所报收支计划执行本年预算。年终各村应当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并交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备案。
第四章 资产债务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台账,依法对资产的购置、登记、使用、保管和处置实施综合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资产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其购置应当纳入本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处置村集体资产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举债,如确有需要,首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由减负部门审批,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财务公开
第十四条 坚持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固定、显眼的财务公开栏,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一次如实地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对于重大或有必要公开的单项经济业务,应实行一事一公开。村级财务公开工作实行村支书主抓、村主任负责、监督委员会督促管理、村级财务报账员具体落实的责任追究体系。上季度的村级财务活动限于下季度第一月十五日前公布。村级财务报账员必须在该月十日前从村级财务核算中心领取各项报表资料,由镇财政部门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联合确认签章后交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程序完毕后应采取简单明了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级财务活动的总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村级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镇财政部门负责对“村级资金专户”的各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镇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村级财务活动的各项业务进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活动的具体运行进行实时检查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镇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隐瞒、截留、坐支、挪用集体资金的;
(二)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
(三)收入不入账,贪污公款、公物的;
(四)不按照预算或用款计划使用集体资金的;
(五)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六)因私借用公款不及时归还的;
(七)违反集体资金管理规定,造成集体资金流失的;
(八)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九)不依法依规进行财务公开公示的;
(十)有其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