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2017-00017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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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17年06月28日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中方县支持激励“四上企业”规范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培育“四上企业”及“个转企”入库工作,发挥市场主体在稳增长、调结构中的决定性作用,抢补县域经济发展短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二条 达到下列标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可以享受本办法扶持措施。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第三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到2018年,全县新纳入“四上企业”(以下简称“纳规入限”)达到58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3户,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16户,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19户。
第四条 到2018年,全县个体工商户转变登记为企业的市场主体达到30户,其中完成纳规入限15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工业园、县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培育和纳规入限。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的培育和纳规入限。
第七条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旺市融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的培育和纳规入限。
第八条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分别由相关县直部门按职能进行培育和纳规入限。
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各自职能抓好“四上企业”的培育、规划、资料完善、组织推动、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九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县财政从各类引导资金中整合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四上企业”的奖励补助和培育工作,鼓励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条 设立纳入“四上企业”奖。县财政对当年新进“四上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每净增1户“四上企业”,对县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分别奖励2万元,统筹用于“四上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一条 对新进“四上企业”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增长的,县财政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奖励。其中,增幅达到12%及以上的,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2.5%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四上企业”实行县级领导挂点联系、特派员结对帮扶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其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与矛盾。
第十三条 对“四上企业”在项目申报、政策扶持、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