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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促进投资暂行办法

索引号: 0000000-2017-00016 公开责任部门: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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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7年06月28日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中方县促进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经济增长,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创业创新,推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节能要求的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文化旅游产业、商贸物流业等项目,均享受本办法中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用地扶持政策

第三条 新建或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原则进入中方工业集中区(县工业园、县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选址发展,园区外原则上不安排工业项目。

第四条 对国家和省里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项目,在达到投资强度的前提下,土地出让挂牌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执行。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仓储物流、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用地比照工业用地出让。

第三章  政府引导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 设立中方县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1亿元,用于支持工业项目转型升级、工艺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重大技术研发攻关等项目

第七条 设立中方县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3000万元,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升级改造,切块用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配套,以及其它需要扶持的农业项目。

第八条 设立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商贸物流发展引导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含电子商务发展引导资金500万元),文体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第三产业各类奖补资金支出和重点项目建设。

第九条 设立中方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300万元,用于奖励引进项目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当年重要招商活动。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政策

第十条  工业投资奖。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按其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设备购置按购置款的5%给予奖励。标准厂房建设奖补按本规定第九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技改项目优质奖。辖区内实施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年投资在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上,改造当年或次年产生县级财力较上年有所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商贸物流项目投资奖。

(1)对新建单位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开发项目,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2)在商业综合体总体招商中,对引进国际一线、二线品牌入驻的,分别按每个品牌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内一线、二线品牌入驻的,分别按每个品牌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商贸物流企业租用或购买现有闲置楼宇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且在一年内开业营运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其中:引进从事新型业态的知名龙头企业租用或购买现有闲置楼宇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且在二年内进行开业营运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贴。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奖

 

 

第五章  企业发展质量效益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在中方县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根据财税贡献、社会就业、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主要指标进行理化考核,分等次设立以下奖项:

(1)质量效益大户奖。对上年度纳税县本级所得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当年有所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增幅达到10%以上的,给予特别贡献奖励。

(2)质量效益进步奖。对上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当年增长20%以上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3)质量效益靠前奖。对上年度纳税县本级所得收入前10名且当年增幅达到10%以上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

第六章  专项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新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证明商标或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以及获得省级技术研发中心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获得市级名牌产品、取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证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取得普通注册商标的企业,每个商标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发明专利并应用生产的企业,每个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专利奖励5000元。以上属同一类别,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新评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县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5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县政府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入驻奖。国内100强企业区域总部、上市公司总部以及其它影响力较大、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知名新型业态龙头企业入驻我县,入驻当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八条 上市融资奖。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新上市的县内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新上市的县内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湖南省股权交所上市交易的县内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七章  金融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银行贷款贴息支持。对当年生产经营正常且税收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本年度新增贷款额度3%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当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章 税费征缴政策

第二十条 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亏损企业按地税务部门相关政策享受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但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财政、经信部门审核认定,给予征纳额度50%的困难补贴。免收工业企业厂房建设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

第二十一条 工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现代农业项目建设期间的各项规费(不包含由税务征收的各项规费),按政策据实足额收取,其中报建时缴纳50%,验收办证时缴纳50%,纳入财政专户专管。上述规费,园区内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收取,园区外的项目由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收取。

第九章 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租用园区投资修建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经综合评估达到园区发展规划要求的,由园区给予以下扶持:

1、租金减免。属于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免收3年租金,企业在生产经营期内,获批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的名优、名牌企业分别再给予免租金1年的扶持。

2、装修补贴。对处于产业链核心、可带动相关配套项目入驻的龙头企业,租用园区修建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给予300元每平方米的装修补贴。

3、产权分割。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的生产厂房,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按自然层、部位等进行出售,并可以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县工业园规划建设中方县返乡创业园,鼓励社会资本在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进行出售出租或自建自用。

1、对自建自用进入返乡创业园的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方县注册且纳税主体在中方县;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用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

(3)企业自建的标准厂房不得低于2层;

(4)县工业园现有产业延伸配套项目,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生态环保的轻工及精深加工项目可申请优先入园。

2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项目用地“三通一平”。

(2)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按基准地价70%确定土地挂牌价。

(3)园区(含上级)对企业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按不少于100元/㎡给予补贴。

(4)对使用银行贷款在园区修建标准化厂房的,园区(含上级财政)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给予3年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设立工程建设进度奖,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投产的企业,根据该项目实际用地面积,按每亩每次1万元的标准在该项目开工、建成、投产、纳税时分四次进行奖补。

第十章  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成功招商引资的单位或个人,由引进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再按规定给予奖励。

(1)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生态农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及园区工作人员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奖励,其他人员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县内离退休老干部按1.5‰给予奖励)。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和园区工作人员每个项目奖励5000元,其他人员每个项目奖励8000元。以上单个项目最高税前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园区工作人员招商引资奖励由园区负责兑现,非园区工作人员招商引资奖励经审核后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解决。奖励金额在招商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兑现到位。

(3)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内各招商引资主体单位和责任单位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各单位年终综合绩效考核分值,同时确定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奖励金额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临时确定。

第二十五条 鼓励乡镇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乡镇招商引资项目一般应进入县工业集中区,奖励办法由所在园区管委会与引资乡镇另行约定。

第十一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落户本县的项目或企业(原有房地产项目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十日内对企业进行约谈。约谈不成的,书面通知其改正,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改正或未有实质性进展的,依照协议、承诺书约定书面通知该项目(企业)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其退出。

(1)项目(企业)在已完成交地且具备开工条件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

(2)未按期缴清土地款的;

(3)建成的项目(企业),因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投资者主动要求退出的;

(4)因供地等原因致使投资项目不能按期实施,错过最佳投资时机,投资者主动要求退出的;

(5)污染较大严重影响周边环境或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项目),业主拒绝改造或经改造无法达标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予以退出的项目(企业),停止或者收回其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资金,并给予以下处理:

属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属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退还其已缴纳款项,无偿收回项目用地。

属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视情况引进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对其项目用地、生产厂房等永久性建筑物协议收回,并安排企业退出。

属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双方协调按政策规定退还土地价款,其它前期投入不予补偿。

属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其项目用地由国土部门按该宗土地实际缴纳的出让金的70%予以收回。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园区内企业(项目)所得国家、省、市、县给予的各项奖励,县财政拨付给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委会按相关规定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九条 原县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县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文件,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