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2017-00021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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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17年06月28日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中方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ZFDR-2017-00001 中政函【2017】38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在县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燃区划定范围
东至环城东路,北至池回,西至环城西路,南至怀化高新区,围合面积约12平方公里。
二、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木、稻草、蔗渣等)。
(二)燃料中硫含量超过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超过0.5%、灰份含量超过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超过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燃烧设施包括锅炉、窑炉、茶炉等),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必须于2017年底前停止使用,改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范围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城市发展情况适时重新划定。
五、中方镇人民政府、县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和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依法查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方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